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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彩票2024-04-05

甘肃陇南成县:以“赶考”的姿态跑出“成县速度”******

  ——预计全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82.17亿元,增速7.8%;完成大口径财政收入13.3亿元,同比增长17.3%;

  ——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81亿元,同比增长9.1%;新签约招商引资项目10个,总投资38.8亿元,到位资金15.14亿元,同比增长52.8%;

  ——集中力量打通城区10条“肠梗阻路”,埋设雨污管网20千米,完成道路改造9.1公里;工业增加值突破32亿元,建筑业增加值突破5亿元,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初步创建成功。

  刚刚过去的2022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发展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发展任务,成县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紧盯园区、城区、景区“三大区块”能级提升,紧扣生态环境、社会环境、营商环境“三大环境”持续优化,项目建设跑出加速度,全县经济运行稳中加固、量增质优,生态底色更加靓丽,群众幸福指数持续提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成绩亮丽喜人。

  “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成功,医疗救治中心、中医院整体迁建、儿童医学救治中心等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加快推进,实验小学、县妇幼保健院搬迁项目建成启用。

  成县把项目建设作为主战场,创新项目推进机制,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短板和薄弱环节,围绕工业突破谋划扩容增量项目,围绕农业倍增谋划延链补链项目,围绕文旅融合谋划提质增效项目,积极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破解投资难题,推动项目建设扩数量提质量。全年谋划实施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77项,完成投资29.6亿元,发行专项债券项目14项,落实债券资金4.7亿元,较2021年增长126%。同时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帮办代办制,新签约招商引资项目10个,总投资38.8亿元,到位资金15.14亿元,同比增长52.8%。

  在加大项目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机制建设,形成了“政府总体负责统筹调度,部门协调配合全力落实”的项目推动机制,对重大项目谋划储备、研究申报和资金争取等各环节进行指标量化,明确奖惩措施,严格兑现奖惩,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县上下谋项目、争项目、抓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跑出了项目建设的“加速度”。

  坚持全县整体谋篇布局,“多规合一”编制全域全要素管控规划,“三区三线”划定通过审核,《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形成初步成果,12个城区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顺利完成,征收土地3200余亩,拆除“两违”建筑21座,34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接续实施,17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序推进,梁山路、青岛路、团结路等按期建成投用,陇南大道、同谷北路等正在按时序进度统筹推进。一条条断头路被打通、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一个个老旧小区换新颜,成县正在以“成县速度”推动城区发展。

  道路变宽了、行道树变绿了、小巷垃圾不见了、城市“牛皮癣”消失了、商铺门店占道经营没有了。在加大城市项目建设的同时,成县重拳出击抓城市环境整治,“小手拉大手”“文明实践志愿行”“十日攻坚”集中整治行动常态化开展,“全县动员、全民行动、全域整治、全时保洁、不留死角、标本兼治、彻底整治、跟踪督查、严肃问责”等措施推动,城市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城市品质明显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持续增强。成县紧扣“三新一高”要求深入实施强县域行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在重点上抓突破、在难点上动真格、在是落实上求实效,有效提升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和县域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尽心竭力改善群众生活环境。

  走进大路沟核桃科技示范园,一棵棵核桃树粗壮挺拔,每棵树上都有编号挂牌,详细记录了核桃品种信息。“我们已培养筛选出清香、香玲、陇南755等7个适合成县主栽优良品种,并实施嫁接换优、病虫害防治、配置采收加工设备等一系列提质增效工作。”成县核桃科技服务中心主任胡永辉介绍,全县已累计完成核桃品种改良800多万株,核桃良种率达85%,核桃产量达到3.69万吨、产值4.43亿元,以打造3个市级核桃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17个县级核桃标准化生产示范园为重点,扎实推进了成县省级核桃现代产业园区建设。

  在做强做优核桃产业的同时,加快推进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优化种植区域,发展蔬菜、马铃薯、油菜、中药材、魔芋等区域特色产业24.5万亩,建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598家,“1+3+X”特色农业产业质量效益同步提升。紧盯八大产业链谋划实施各类补链强链延链工业项目26项,全年预计完成投资4.1亿元,同比增长95.3%;182个乡村旅游服务节点建成,打造旅游重点村27个,建成“电商+供销”县乡村三级配送总仓和“陇货入浙”甘味直营店,新研发网货产品72款,全年开展电商培训2206人次,完成电商销售额4.72亿元。成县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全力保障粮食稳产增产,高效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坚持延链强链,推动了特色产业提质增效。

  冬日的成县滨河公园,一派生机盎然,白鹭和灰头雁在水中捕鱼,红嘴野鸭和鸳鸯戏水,成群结队的鸟儿或飞或栖息在芦苇叶上,水中的鱼儿欢腾雀跃,勾画出一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丽画卷。

  野生动物的回归,是生态向好的最好证明,也是对成县推动绿色发展成果的有力回应。坚持以绿色发展为导向,深入推进“两山”理论实践,成县以最大的决心、最强的手段、最强的魄力持续保持生态环保高压态势,依法依规淘汰拆除10座砖瓦轮窑生产线,全县规模以上工业单位综合能耗、用水量分别同比下降14.9%、8.09%,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地表水水质、土壤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严格落实河长制、林长制,深入开展河湖“清四乱”、联合执法等涉水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河道违法设施,打击侵占河道、乱采乱挖等违法活动,持续推进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林业生态修复建设,完成义务植树122万株,栽植补植绿化苗木1.67万株,建设绿色通道162公里,全县森林覆盖率、蓄积量持续“双增长”,绿色发展理念正在成县大地深入人心。

  一路披荆斩棘,一路凯歌前行。成县统筹调度、稳定预期,解民忧增福祉,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持续向好,综合实力持续提升,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社会大局平安稳定,以“赶考”的姿态跑出了“成县速度”,奋力谱写出了成县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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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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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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